苏州恒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事宜的补充说明
2015-10-29
致: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2015年10月23日,苏州恒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九鼎”)作出了对已签约《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确认的通知,现就该生效通知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明电子”)股东与苏州九鼎于该公告日前(即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23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自该公告发布之日(即2015年10月23日)起全部生效,2015年10月23日后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即时生效。
二、根据前述生效通知,苏州九鼎已主动放弃《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签约股份数量未达到4500万股(或低于总股本的50.5%)时苏州九鼎享有的单方确认权利,即本次收购股份数量是否超过4500万股(且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0.5%),不再作为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三、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苏州九鼎应于“收购期限届满之日起 2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及奖励款项。鉴于目前收购实际情况,苏州九鼎特郑重承诺:苏州九鼎保证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为感谢宏明电子股东的支持,目前苏州九鼎已经启动款项支付的相关程序,以尽可能将款项提前支付至各位股东。
特此说明。
苏州恒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