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对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实施业绩保障奖励政策的通知
2015-11-11
致: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
苏州恒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九鼎”)于2015年11月4日发布了《苏州恒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对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特别奖励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特别奖励政策”)。
为保障本次收购期间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明电子”)经营稳定,并有利于宏明电子未来持续发展,苏州九鼎现决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特别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业绩保障奖励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与苏州九鼎签约的宏明电子自然人股东。
二、奖励条件
宏明电子2015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2015年净利润”)达到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2014年净利润”)90%以上。
三、奖励金额
如果2015年净利润与2014年净利润的比值在0.9(含)-1.1(不含)之间的,业绩保障奖励金额为0.1元/股(含税);
如果2015年净利润与2014年净利润比值在1.1(含)-1.3(不含)之间的,业绩保障奖励金额为0.2元/股(含税);
如果2015年净利润与2014年净利润比值在1.3(含)以上的,业绩保障奖励金额为0.3元/股(含税)。
四、支付时间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宏明电子2015年合并报表出具审计意见后的60个工作日内。
五、特别说明
特别奖励政策及本次业绩保障奖励政策均不受苏州九鼎收购股份数量达到4500万股且持股比例超过50.5%的条件限制。
特别提示:请各位已与苏州九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股东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奖励金、特别奖励金后,继续保管好银行卡,以便接收苏州九鼎后续支付的业绩保障奖励金。
特此通知。
苏州恒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