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告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重新登记及托管的公告

2008-03-21

2008年3月7日,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本行无记名股份变更为记名股份的议案》及《关于本行股份重新登记并进行托管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本行决定委托成都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中心”)对本行已发行的30,000万股股份进行股东身份确认、股份重新登记并实施集中托管,前述确认、登记及托管完成后,本行股份的登记、过户、挂失、查询等事项均由托管中心代理本行进行管理。
鉴于此,本行特发此公告,请持有本行股份的全体股东根据本公告中的具体要求到本行指定地点办理股东身份确认及股份登记手续。

一、登记时间及地点
1、登记期限:2008年3月24日起至2008年4月23日止,每日9:00—18:00(双休日照常登记)。
2、登记地点:南充市文化路301号南充市商业银行(北湖宾馆内);
3、对于未在上述登记期限内办理股份登记的股东,可在登记期限届满后,到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办理股东的身份确认手续,经确认股东身份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股东凭该证明文件到托管中心自行办理股份登记手续,费用自担。

二、登记的具体流程
1、股东领取并签署《法人股东声明书》或《个人股东声明书》;
2、股东向托管中心提交下述第三条所列全部所需文件;
3、托管中心及本行工作人员共同对股东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4、经审核并确认股东身份及所持股份数后,托管中心对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所持股份数、股份性质、质押情况、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
5、登记完成后,托管中心向股东换发由托管中心统一制作并由本行盖章的股权凭证。

三、登记时需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
1、持股凭证原件;
2、股东为公司的,需提交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股东为机关法人的,需提交加盖机关公章的机关法人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司或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除应提供上述第3条列明的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对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若法人股东所持股份是通过股份转让、司法裁定抵债、破产清算分配等方式合法取得的,还需提供股份转让协议、法院抵债裁定书、破产清算分配文件等能够证明其合法取得原股东股份的文件;
6、若法人股东已将所持股份质押给第三方,还需提交与第三方签署的主债务合同及股份质押合同。
(二)个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
1、持股凭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若本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代办人需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若个人股东所持股份是通过股份转让、司法裁定抵债、破产清算分配等方式从法人股东合法取得的,还需提供股份转让协议、法院抵债裁定书、破产清算分配文件等能够证明其合法取得原股东股份的文件。个人股东从其他个人股东处依法获得的股份,无需提供股份转让协议等文件。
4、若个人股东已将所持股份质押给第三方,还需提交与第三方签署的主债务合同及股份质押合同。

四、登记时应注意的事项
1、由于本次股份登记是对股东身份合法性的确认,因此股东应尽量亲自来办理股份登记手续,确实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格式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办人办理。
2、股东需先签署《法人股东声明书》或《个人股东声明书》,方可办理股份登记手续,请股东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领取前述文件并仔细阅读。
3、由于原信用社的股份在本行成立时均按一定的折股系数(见下表)进行了折股,本次股份登记也是按折股后的股份数进行登记,因此,登记后的原信用社股东的股份数由持股凭证上载明的股金额与所在信用社的折股系数确定,即应登记的股份数=票面股金额×折股系数。
原信用社 北城 西城 中城 东南 蓬安 文化路
折股系数 1.1822 1.3584 1.2080 0.4239 1.5075 1
特此公告!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办理本单位所持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的重新登记手续并签署《法人股东声明书》。

委托人姓名(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所代表的单位: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2008年 月 日至2008年 月 日。

附件2:个人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办理所持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的重新登记手续并签署《个人股东声明书》。

委托人姓名(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所代表的单位: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2008年 月 日至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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